中国正在处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改革步入“深水区”。我国政府提出供给侧改革“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五个方面基本政策颇有成效,但相较整体运行情况来看尚不明显。一带一路的思想伟大,短期效果不明显。随着世界经济蹒跚复苏,以美国为首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特朗普的“印太战略”剑指中国,实施最为严厉的贸易大战。同时,欧盟、日本、美国相继达成关税互免,致使贸易大战形成合围之势。随着美元大涨,美国大幅度降低税收,致使全球制造业重新向美国倾斜。特朗普基本实现了“美国优先”的施政纲领。在以上大背景下,货币政策紧缩的局面已是金融业和地产行业的基本共识。日前P2P行业出现了大面积爆雷的情况,大众普遍认为是企业经营的问题,但归根结底,P2P平台爆雷是由于P2P行业监管政策收紧所致。目前倒闭的网贷平台多数并非正常经营出了问题,而是本身的模式就不具有合规性、合法性。反观私募基金行业,随着监管的加严,市场日益规范,进入了良性发展的新时代。
【当前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P2P与私募的九大本质区别】
P2P:也称点对点网络借贷,最典型的P2P业务其本质是一种居间关系,即P2P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促成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订立,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中国基金业协会将私募基金按投资标的不同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类私募基金。
区别一、看本质
从本质上来讲,P2P的关系中有三方,投资方(实际是借款方),贷款方和平台方。平台方提供信息服务,两个P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关系。在此关系中,平台方只提供信息服务,风险实际上应该由借款方承担。与此对应,P2P平台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在性质上属于信息中介,但现实中往往不是这样的。
私募基金也存在三方主体,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融资方。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管理人将资金投资于融资方,取得融资方的股权,投资者与管理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出资关系),管理人与融资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投资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将基金投向融资企业的股权,并对融资企业实施有效的投后管理,帮助融资企业成长以达到上市或被并购的目标,私募基金退出实现收益并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私募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投资工具。在此关系中,管理人是专业的资产管理方,与投资者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关系,双方将按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基金有超额收益,管理人可分得业绩报酬;如果基金亏损,双方将共同承担;如果基金亏损超出了承受的底线, GP(普通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区别二、看合规
私募公司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依法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发行产品,证监会和中基协对私募公司的经营行为有严格的要求。P2P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为居间关系。只负责促成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订立,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然而一部分P2P公司出现自融,其本身作为借贷关系的借款方,就属于刑法上“吸收、集资”的情形,再加上其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特点,就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区别三、看监管
我国对私募行业的监管组织体系具有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证监会,在我国,证监会负责对私募基金实施统一集中行政监管;第二个层级是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包括中国基金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等。
我国私募行业的法律监管体系已形成了“一法律+三规章+七办法+二指引”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对私募行业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私募公司运营必须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与私募基金有着明确的严格监管要求不同,P2P行业则没有明确的监管组织体系。P2P的的法律依据是2016年8月银监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区别四、看力度
每一只基金都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极其严格;P2P产品未提及备案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按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设立,并提交登记备案材料获准通过之后方可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目前备案难度很大;管理人在登记时,需要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为保证不出纰漏,需要到现场进行人员、公司、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这等于是律师事务所替协会先把一关,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的真实性及展业能力;登记通过后,协会将会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P2P平台则要求向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相关规定指出,拟开展P2P业务的平台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但此备案登记不构成对P2P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区别五、看风险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每一笔投资业务代表着投资业绩,其后的超额收益又关系着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因此,私募基金的运行机制有较强的激励作用。投资每个项目时,均需多方参与尽职调查,排除重大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融资方的道德风险。P2P的风险更多的来自P2P平台本身,一是平台本身的道德风险,会否卷款而逃或将资金转移至关联公司形成自融,最终资金去向不明。
区别六、看资金
目前监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应该由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特别是契约基金需要托管),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第三方。所以,资金运作是有第三方参与的,私募管理人并不直接接触资金,从而杜绝了卷款潜逃的危险。而很多P2P也对外宣称是由第三方存管,但真正落实情况无从得知。
区别七、看宣传
私募基金对于宣传方面有严格规定,不得公开宣传,只能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大众宣传。而P2P的宣传在网络上随处可见。按相关规定,P2P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现在互联网覆盖面广,P2P的高收益宣传随处可见。这也形成了P2P的特殊展业模式,网络广告处处可见,真实性却不得而知。
区别八、看获益
私募基金投资者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投资组合退出后所获得的股息等投资收益,其收益是不确定的。P2P的投资者是通过融资者支付的利息获得收益,融资者按照融资时所约定的比例向投资者支付利息,目前行业平均年化收益率比较高。P2P平台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获得收益或者是通过赚取一定息差获得收益。
区别九、看门槛
私募基金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要求较高,《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合格投资者是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私募基金单只基金投资最低为100万。另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对于契约型和股份公司型基金,单只基金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对于合伙型和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单只基金投资者不能超过50人。P2P的投资者并没有统一的投资门槛限制,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没有要求。目前大部分平台投资门槛较低,对投资数额也没有明确的要求,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对投资者数量也没有上限。
【总结】
从此次P2P纷纷爆雷而私募行业较为冷静反映出一个事实,即资产管理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必要性,这一方面说明,私募行业的合格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不像P2P平台一爆雷就导致动辄数百数千投资者折在里面。另一方面是,风险承担能力与产品风险的匹配性。目前大部分P2P平台的资金池、刚性兑付模式是高风险的。而且不具备很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私募基金与P2P是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虽从表现形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不管从商业模式的本质上,还是一些监管具体要求上,双方都有明显的不同。然而在利益与恐慌的驱使下,投资者失去了判断的理性与准则。错把对P2P的恐慌情绪,牵扯到私募基金的世界里。这是极为不明智的选择!“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还是需要投资者自身,擦亮双眼,理性分析与对待,切勿人云亦云,盲目跟风。毕竟“财富总是青睐于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