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正式明确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至此,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将正式开放申请,意味着第四类私募机构类型即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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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登场,对投资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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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正式明确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至此,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将正式开放申请,意味着第四类私募机构类型即将落地。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自2018年9月10日起,拟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申请变更登记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协会在办理通过后会变更公示该机构管理人类型。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此前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如有续期的,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早在3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会上表示,为进一步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的有效性,切实解决私募基金投资者跨类别配置投资的现实需求,协会应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对具有跨不同投资类型资产配置需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机构,研究增设“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类型及相应的私募基金类型,待有关实施细节明确后,尽快对外发布相关登记备案要求。


【什么是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

众所周知,在去年上半年完成私募专业化经营分类后,私募登记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二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三是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每类分别有不同的业务类型,各自发行投资方向不同的私募基金产品。而资产配置管理人则是第四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它的出现预示着此前三种类型管理人“三分天下”的格局正在被打破。所谓资产配置,是指以资产类别的历史表现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为基础,决定不同资产类别在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比重,通常是将资产在低风险、低收益与高风险、高收益之间进行分配,消除投资者对收益所承担的不必要的额外风险。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则主要采取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可以跨越多种底层资产,实现大类资产配置。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与其他三类的要求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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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的设立,将给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其实,近一年监管层曾多次提到资产配置管理人,比如去年底协会表示,正在抓紧研究设置“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类型和产品类型,以满足专业私募基金投资者对所投私募基金配置大类资产的现实需求。今年协会在Ambers系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类型”中新增了“资产配置”类型,其对应的“业务类型”为“资产配置”。而此次协会针对资产配置管理人发布业务备案登记问答,意味着该类型私募将要正式起航。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酝酿已久的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正式落地,私募行业将多一类新的登记机构。对于投资者来说,监管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发展,有利于丰富私募类型,推动FOF的发展,今后将会带来更好风险收益比的产品。对于券商、银行、第三方财富公司等机构来说,有利于渠道向管理人转型,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今后能够通过多元化的配置,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