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中企境外上市备案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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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则,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由此推测,中国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将全面转向备案制。

 

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并非审核。通过设立了一定的底线条件及负面清单来审核企业是否满足境内监管要求,但不实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地发行上市条件等。拟境外上市的企业需前置取得审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书并通过安全评估审查。证监会也将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作,减轻企业负担,不会要求企业多部门跑“路条”。

 

哪些企业不得在境外上市?

 

以下几类企业不得在境外上市:

 

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例如学科类教育培训企业;

 

2、经国务院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例如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审查不通过的企业;

 

3、存在股权、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权属纠纷的企业;

 

4、境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

 

5、企业董监高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

 

6、有关交易存在可能导致境外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

 

哪些行为需要备案?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境外已上市企业二次上市、多重上市、再融资、借壳上市、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即SPAC等形式)等行为,需要履行备案程序。例如于香港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红筹企业,同样应比照IPO提交备案材料。

 

另外,重大事项变更也需要履行备案程序。如上市前主营业务或业务牌照资质的重大变更、 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或控制权变更等;上市后,控制权变更、境外监管或有关主管采取调查处罚等措施、主动终止上市或强制终止上市等。

 

备案制度先从增量做起

 

此次改革将对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证监会将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确保备案管理制度平稳实施。

 

一是备案管理将先从增量开始。对增量首发企业和发生再融资等活动的存量企业,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其他存量企业的备案将另行安排,并给予充分的过渡期。二是区分首发和再融资。充分考虑境外市场再融资便捷高效的特点,对再融资在备案时点、备案材料要求等方面做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与境外市场实践做好衔接,减少对境外上市企业融资活动的影响。

 

证监会备案管理将重点关注境内企业合规情况,遵循必要、合理的原则设定备案程序和材料要求,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备案管理将比现行的行政许可更加高效便捷。

 

那么,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有哪些主要流程?按照相关要求,企业须对重点合规事项提交说明,中介机构须出具必要的核查意见。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如证监会认为材料反映的信息不完整、不充分,将要求企业进行补充说明。根据企业材料反映的情况,证监会视需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备案时限内,征求意见情况将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加强境外上市监管协同

 

备案管理将在现行境外上市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坚持“放得开,管得住,服务好”,不对企业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地发行上市条件等进行审查,也不搞变相审批,重在加强境内外监管协作,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在规范管理的同时放开搞活,使境外上市监管“放管服”改革持久落实见效。

 

证监会将与境内有关行业和领域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备案效率,不会要求企业到多个部门拿“路条”、跑审批,尽可能减轻企业监管负担。

 

第一,对特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制度规则明确要求企业境外上市前履行监管程序的,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比如,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上市前须履行银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根据管理规定,证监会将牵头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或征求意见,以提高备案效率。同时,证监会将配合推动有关主管部门明晰相关领域的监管制度规则,提高政策可预期性。

 

第三,对涉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境外上市,在提交备案申请前,企业应当依法申报安全审查。

 

对于市场关注的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

 

关于境外上市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有哪些安排?一是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境外上市监管信息共享。二是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共同打击企业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积极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为企业境外上市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